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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套路(108期)买手机分期骗局

2024-10-18 00:14 来源:尬欢网 点击:

反套路(108期)买手机分期骗局

相信大家对“分期付款”这个词并不陌生吧,这是现今社会很流行的一种“消费方式”,就连买一台手机都要分期付款,下面小编结合身边的一个案例给大家讲解一下“分期付款”的“骗局”:

生活案列

前几天,大学生李某被一则买手机送话费的广告吸引住了,便走进店内咨询,看中了一款oppo R11手机,市场价接近3000元,当时销售员告诉他,你先付500元就可以把手机拿回去了,但是送话费要提交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资料,亲自签字。剩余的手机款按月支付就可以了。当时李某觉得很划算,稀里糊涂的签字认购了。手机拿回家后,使用一切正常。但奇怪的是,他等来的并不是话费,而是一个个催款电话。经了解,该手机的首付是500元,剩下的2500元分24期支付,每期还款200元。

剖析“骗局”

其实李某的分期贷款月利率大约是3.833%,年利率大约是45.99%,年利率明显超过24%,不在法定的年利率范围内,超过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我们国家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但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所以李某可以请求商家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

月利率:24期*200元=4800;4800元-2500元=2300;2300元/24期=95.833元;95.833元/2500元=3.833% 。

年利率:月利率*12个月=4.924%*12=45.99% 。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某能以购买时,商家未告知贷款内容为由,告商家诈骗

李某表示,购买手机的时候,并未含有贷款说明的纸质文件,而且购买手机的票据已经丢失,无法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于是向工商部门举报。经工商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因为李某缺乏有效的证据支撑,最终该投诉无法得到解决。

“分期付款”固然是给大家带来了方便,但是凡事有两面性。其实分期付款买手机从表面上看,确实给许多口袋里捉襟见肘的人提供了方便,甚至可以零首付就可以拿到心仪的手机,但是殊不知消费者却掉进了个别不良金融理财公司的陷阱,这些公司手续不健全,甚至并无权限涉足金融信用贷款,名称、地点、账户、主体不明确,让消费者没办法去追溯,一旦出问题得不到任何合理的解决办法。

小编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消费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当面核对好付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妥善保管合同。注意主动索要正规票据和保存相关凭证;在消费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违法经营、侵权等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避免更多的消费者上当受骗。同时“分期付款就要产生本金和利息,消费者在签订分期付款合同时,一定要询问清楚是否可以提前还款以及提前还款后的利息是不是要支付,支付多少,最好能将这样的约定写进合同文本中,以免想提前还款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